青发改法规〔2020〕811号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发展改革委(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加快法治机关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次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青府法〔2020〕49号)要求及有关规定,我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并继续适用的6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二、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适用期已过的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2)予以废止(失效)。予以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省发展改革委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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