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幼儿园及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24日 14:50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及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从严整治教育收费领域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办学秩序和学生、家长合法权益,推动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关于加快落实中小学伙食费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函》等规定,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幼儿园及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性质界定。幼儿园及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完成正常的教学、保育教育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适用范围包括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活动中心及社会实践基地营地、专门学校。

(二)收费标准管理。一是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政府指导价由省、市(州)分级制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是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及非营利性民办高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参照公办学校执行,服务性收费标准须严格按照非营利原则自主确定,不得违规盈利。

二、项目设立权限

全省幼儿园及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统一由省级设定,各地、各学校不得擅自增设省级规定以外的收费项目。确因学生学习生活实际需要新增收费项目的,由省教育厅结合实际提出意见,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后,三部门联合公布执行。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或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学校或第三方机构以任何名义在校内代收无关费用。专门学校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收费规定执行,伙食费、校服费收费标准需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不得额外增设收费项目。

三、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一)严守收费底线。各地要将规范幼儿园及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作为教育乱收费治理重点,坚决杜绝侵害学生利益行为。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遵循补偿成本(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学生及家长自愿、非营利原则收取;代收费须坚持自愿、必要原则,按照服务单位实际费用支出情况据实结算,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加收额外费用,严禁通过家委会或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学生家长直接收取费用。

(二)规范收费流程。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前,须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收取后按学期或按月结算,及时公示收支清单,确保收支透明。学校及教师在服务提供、费用代办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收受回扣;代办服务若有折扣优惠,须全额返还学生,严禁截留挪用。

(三)强化违规查处。对学校擅自突破自愿和非营利原则设项收费、违规定价、超范围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代收费用等行为,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联合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问责。

四、强化日常工作监管

(一)压实监管责任。落实教育收费“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地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常态化开展收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加强教材、教辅材料价格管控,规范收费秩序。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范围、项目、标准及方式,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强化自我约束。

(二)明确严禁收费项目。一是严禁将国家及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内的教育教学活动、日常教学管理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范围;所有规定教学内容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不得收费举办重点班、特长班、兴趣班,不得统一组织学生参加收费学科辅导班、学科竞赛(国家及省教育厅批准的除外)。二是严禁学校、教师违规举办或联合校外机构举办有偿培训,中小学严禁有偿补课严禁乱收费;严禁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统一使用的教学管理类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费。三是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组织收费、摊派或捐资;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保等列为收费项目。四是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收取保险佣金;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伙食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做好困难学生保障。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城乡特困救助对象、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资助政策,可结合实际制定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减免办法,通过优惠或全额减免等举措减轻家庭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学校通过财政预算、学校经费统筹承担相关费用,不再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

(四)规范资金管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每学期结束后,学校须向学生及家长公示收支情况,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挤占相关资金。已由财政经费承担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地区,不得重新启动收费项目。

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要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各级各类学校须建立规范化收费公示动态管理机制。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文号,在校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依据、范围、服务内容及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对应公示未公示、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家长有权拒绝缴纳。

本通知自2026年春季开学起执行,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56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学前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2.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3.高中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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