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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29X/2015-0786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处 成文日期: 2015-03-19 10:56
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报备和清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青发改体改〔2014〕307号 是否有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报备和清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9 10:56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切实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提高我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监督管理质量,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府法〔2014〕9号)和《关于贯彻实施〈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青府法〔2014〕1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规范性文件是指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依据法定权限,按规定程序以我委名义制定和发布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除价格部门依法制定的文件外)等内容,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在制定过程中,拟稿单位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需征求有关部门或相关主体的意见建议。

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批(审议)前应当送交委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须提供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参考资料等)。政策法规处在15个工作日内将从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进入报批(审议)环节。

三、规范性文件的登记

规范性文件经委领导签发后,须送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待经省政府法制办对其规范性文件编制序号后,将编制序号印于制发文件首页版面左上角第1 行用3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作为该规范性文件准予印发的法定标识。未经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将视为无效;未标注登记号的,不得印发。

四、规范性文件的报备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应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按照报备格式向政策法规处提供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一式3份)及电子文本。由政策法规处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备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因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执行的情况外,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间隔必须在30日以上,少于30日须在起草说明中阐明理由。

五、规范性文件的公布

请办公室协调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信息栏中增设规范性文件信息公开项,由政策法规处向信息中心提供经统一登记、编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之日30日内通过门户网站专题向社会公布。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发单位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六、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本次清理共分两个阶段,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2014年4月至9月,对1990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公布的以我委(含原计划委、原发展计划委)名义制发或者牵头联合制发,以及由我委(含原计划委、原发展计划委)代为起草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2014年9月底将目录送法规处汇总,并提出继续有效(拟保留或拟修订)、废止、失效的意见。2014年10月至12月,对1954年5月底至1989年底公布的以原计划委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2014年12月底将目录送法规处汇总。

附件:1、关于《XXX》的备案报告

2、关于《XXX》的起草说明

3、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常见文件类型

4、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流程图

5、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8日

附件1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发改规备字〔 〕号

关于《×××》的备案报告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我委× 年×月×日公布的《×××》(文号)及起草说明一式2份报请备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2

关于《×××》的起草说明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包括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依据等内容)

二、起草过程

×年×月,由××部门就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年×月×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召开听证会或者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条,不采纳×条,理由×××。(意见采纳情况附后)

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起草说明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月×日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条(或没有意见),采纳×条,不采纳的理由是×××。

×月×日经本机关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月×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署。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施行日期是××。该文件因为××的原因,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针对未满30日施行的)。因为×××,该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载明有效期为×年。

附件3

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常见文件类型

为便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清理工作,参照《国家发改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列明下例行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供参考。

(一)人事、财务、保密、保卫等属于机关内部事物的文件;

(二)会议、活动的通知;

(三)格式文本、报表;

(四)对具体情况的通报;

(五)单纯转发的文件;

(六)对具体项目的批复;

(七)对具体事项的申请、请示、报告;

(八)部署具体监督检查、稽查整改等工作的通知;

(九)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工作分工;

(十)不直接调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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