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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29X/2015-1927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成文日期: 2015-03-19 10:59
标题: 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青发改环资〔2014〕324号 是否有效:

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9 10:59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4〕706号)要求,为加快我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国家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现就组织申报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列入《“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建设任务的项目,主要包括: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重点是:解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不足的管网;鼓励为实现雨污分流而进行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已纳入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上报。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重点是:尚未建成投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设市城市和县城项目;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水平不能满足实际处理需求的地区;国家确定的重点支持地区的项目。

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污泥产生量大、污泥隐患严重地区,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有关技术要求;

4、升级改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优先支持按环保要求亟需提高排放标准的,以及设市城市和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项目;

5、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水环境质量较差以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高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的地区的项目。

已纳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列入《“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建设任务的项目,主要包括:

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2、生活垃圾中转设施项目。

3、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

4、生活垃圾存量治理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经建立,收费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二)项目法人明确,产权关系明晰。

(三)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建设用地和地方配套资金等前期工作已经落实。

(四)已开工项目必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有上报信息。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申报项目应紧密围绕《“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促进规划目标的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针对地方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技术工艺、厂网配套等方面加强审核,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在充分听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将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上报项目材料要求

1、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上报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备选项目汇总表(污水处理备选项目与垃圾处理备选项目分别汇总,且在备注栏注明每个项目已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1、附件2)。

3、有关项目材料清单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

(2)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

(3)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污水或垃圾收费文件;

(5)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银行贷款承诺函、贷款合同或授信协议、企业自筹承诺文件等),本年度资金必须平衡;

(6)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应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委托函,委托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对国有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并附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如项目法人为国有独资企业,附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可不出具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

(7)新建项目预计开工时间的说明或已开工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说明;

(8)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土地证的复印件及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说明);

(9)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10)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11)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出具,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2)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说明;

(13)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报送核准或审批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请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备选项目,对已报送的项目,抓紧完善项目前期手续,务于4月30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联系人:李景锋 0971-6305749

邮箱:1657830115@qq.com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联系人:王 建 0971-6146183

邮箱:qhjstcjc@126.com

附件:1、2014年污水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汇总表

2、2014年垃圾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汇总表

3、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4、项目基本情况表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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