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决定放开我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服务费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依据服务质量、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对我省义务人员进修费、卫生防疫人员进修费、卫生防疫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仍实行双方协商确定,不再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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