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相关情况开展检查的工作要求,近期各地进行了自查。从自查情况看,项目进展缓慢、合建搭建办公楼、配套资金不到位等问题较为普遍,为进一步推进基层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规范建设,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建设规范,严禁建成单位办公楼。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障“一站式”服务的重要平台。项目建设要立足现实兼顾未来需求,严格按照国家《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试行)》要求,严禁搭建、合建办公楼,服务大厅面积必须达到总面积的60%,办公室面积不能超过总面积的10%,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服务便捷。
二、严格遵照建设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等进行建设。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完成。要确保中央资金专款专用、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严禁挤占挪用。
三、全力推进项目规范建设。根据自查中项目存在的进展缓慢、合建搭建、服务大厅面积不达标等问题,加快整改,限期投入使用。2012年项目,年内必须建成交付使用。2013年下达项目,要切实加快项目进度,在8月开工建设,争取在明年上半年投入使用。2014年项目,各地一定要严格遵照建设规范,加快推进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年内必须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州(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规范和建设质量。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不定期对所有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进展、资金到位、是否符合建设规范、是否合建、搭建办公楼等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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