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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29X/2020-0075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产业协调处 成文日期: 2020-12-01 03:23
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项目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青发改产业〔2020〕667号 是否有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项目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01 03:23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近年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了我省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相关项目实施,促进了全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与此同时,也存在少数项目实施进度慢、验收不及时、拨付资金不规范、监管服务不到位,个别股权项目股息缴纳不及时、股本金存在风险敞口等问题,影响了引导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规范项目实施,做好资金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各市(州)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是本地区项目的监管责任主体,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安全使用的日常监管职责。要提高项目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监管服务意识,制定监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监管工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受托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持股管理职责,建立有效风险管控机制,不得一投了之,对所投资金切实实施有效管控,确保股权投资资金可管可控,保值增值。对存在风险苗头的股权投资项目要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及时收回股本金,保证资金安全。

项目单位(法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建设内容实施,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推动项目加快实施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服务,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法人)按照投资计划内容加快项目实施,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通过“青海省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报送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做好项目在线调度。对项目调度过程中的信息数据等要加强审核,确保真实完整。要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按计划完成。

三、积极开展项目验收

项目单位(法人)应在计划建设年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在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及时向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划下达内容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后补助类项目需在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拨付引导资金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函复同意后,方可下达相应投资计划并按程序拨付引导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下达投资计划和拨付引导资金。

四、做好项目调整管理

对引导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尚未实施的项目,以及计划建设年限到期后6个月内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在2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退出或调整申请。拟调整项目必须符合当年引导资金申报投向及相关要求。项目调整后不得再行调整。

五、及时上缴项目收益

受托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及时上缴股权类项目投资收益。当年应缴投资收益应于年末上缴,最迟不能超过下一年度3月底。对未能按时上缴投资收益的受托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不予下达当年股权管理费。

六、认真组织资金退回

对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项目、申请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以及到期的股权类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2个月内退回引导资金。

七、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每年应对本地区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地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价资金使用效益,并于年底前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工作,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作为后续引导资金政策调整重要依据。

八、加大处罚问责力度

引导资金必须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必须用于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和不能按要求实施项目的,由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收回引导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项目业主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所属地区不得申报下一年度引导资金。对未能按期收回的股权投资资金(含股息),由受托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先期代偿。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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