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
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互动交流 政务服务 数据发布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改委文件
索引号: 01500029X/2020-0077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价格处 成文日期: 2020-12-18 12:16
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电网2020~2022年目录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青发改价格〔2020〕724号 是否有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电网2020~2022年目录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18 12:16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精神,现就青海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要求,决定取消现行青海电网对高耗能等行业优待类电价,调整后的青海电网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为保护三江源生态环境,支持三江源清洁供暖,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决定降低三江源居民采暖电价。对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含21市县1乡)执行阶梯电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当地规定的供暖期内第二档、第三档用电价格调整为0.25/千瓦时(详见附件3),合表用户在当地规定的供暖期用电价格调整为0.30/千瓦时。

三、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

四、为改善生态环境,支持荒山绿化,保护林草资源,决定适当降低全省高扬程提灌电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五、本通知所附目录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自202111日起执行。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落实相关电价降价政策,确保政策红利全部传导到位。电网企业要做好对用户的政策告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执行时间落实降价政策,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反馈我委(价格处)。

附件:1.青海电网销售电价表

2.青海电网20212022年输配电价表

3.青海电网销售电价执行说明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30日   

(联系人:张德宏;联系电话:6305741)

附件:附件一
附件:附件二
附件:附件3

扫一扫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当前页】
协同办公 政务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