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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29X/2021-0041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政策法规处 成文日期: 2020-09-14 10:30
标题: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发文字号: 不予受理决定书〔2020〕1号 是否有效: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0-09-14 10:30

申 请 人:陈建友

被申请人:青海省粮食局

2020年9月8日,申请人陈建友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青海省粮食局作出《关于<关于省西宁粮食储备库领导班子集体再次违反党的组织制度问题的反映>及问题补充的答复意见》时未其进行完全答复、未对下级机关的工作事项进行反馈、对其提出进行裁决的行为未进行裁决等事由,认为属于行政机关未履行相应职责等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应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确定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陈建友提出的关于青海省粮食局对于下级单位违法工作程序的反馈、对于其反映问题的未做答复以及对其申请裁决的行为的未进行裁决,非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对于职工因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相应法律规定明确了解决途径。青海省粮食局作为上级单位无权就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事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陈建友向青海省粮食局所提申请属信访事宜,青海省两数据做出的答复意见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之规定,本机关做出决定如下:

对陈建友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西宁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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