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投资项目监测评价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滚动使用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青政办〔2020〕44号),结合工作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定了《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滚动使用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滚动使用管理细则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8日
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滚动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滚动使用管理,根据《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青政办〔2020〕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省财政安排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项目开展前期,按规定应当回收并滚动使用前期经费管理工作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回收滚动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且建设资金到位后,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前期经费回收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回收项目汇总清单。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回收条件要求的项目,下达前期经费回收计划通知。
第五条 青海省投资项目监测评价中心(原青海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省投资监测评价中心”)具体负责前期经费回收工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前期经费回收工作。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前期经费回收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前期经费回收计划通知后,督促项目责任单位及时开展前期经费回收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将回收资金划转至前期经费回收专用账户,并向省投资监测评价中心提供项目名称、投资计划下达文号、回缴金额、回缴时间等基本信息,以及银行进账单等资金凭据。
第六条 符合回收条件要求的项目,在前期工作完成后仍有资金结余的,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及时回缴至前期经费回收专用账户。对未及时回缴的,省财政厅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七条 省投资监测评价中心应开设前期经费回收专用账户,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单独核算,按月统计,按季汇总,每季度末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前期经费回收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前期经费回收情况,原则上按季度向省投资监测评价中心下达省级预算内前期回收经费上缴通知。
第八条 前期经费回收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由省投资监测评价中心出具回收清单,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季度缴回省财政。
第九条 缴回省财政的前期经费,应当按级次(省本级、市州级)同比例滚动安排,用于相应级次的新增建设类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原则上不安排规划类、政策类、课题类项目前期。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按照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程序,下达滚动使用的前期经费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前期经费投资计划及签订的前期工作责任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省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省投资监测评价中心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前期经费回收工作的相关支出,开支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严格绩效目标管理,规范绩效监控,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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