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我省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水利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
青海省粮食局 青海省能源局
2021年6月30日
附件
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巩固和深化近年来全省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持续优化我省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要求和全国、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部署,现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制度规则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规范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要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新出台制度规则前,要认真评估必要性,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对此前发布的文件要全面梳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根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制度规则,应当征求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确保符合上位法规定,维护制度规则统一。(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有关部门单位)
(二)加强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动态清理机制,严格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对2021年6月底前牵头起草(代起草)的所有涉及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规则进行全面清理。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省、市(州)两级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各县(区)一律不得保留或新增制定此类文件。各地区汇总市(州)本级和所辖县(区)清理情况,于2021年8月1日前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汇总本系统省市县三级清理情况,于2021年9月1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清理统计表见附件1)。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务服务监管局通过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省级行政监督网站公布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目录清单和全文(或网址链接),并实行动态更新,方便市场主体查阅;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有关部门单位)
(三)推动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信息公开。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将清理后形成的本地区、本部门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连同文件全文(或网址链接)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当在门户网站设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投诉举报栏目,便于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对属于本地区、本部门的规定,相关地区、部门应认真研究,对存在问题的规定尽快予以修改或废止;对不属于本部门的规定,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市场主体反馈。(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有关部门单位)
二、积极开展执法监督,落实落细监管责任
(一)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全省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依托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在线监管,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异议答复、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等关键环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项目建设单位的专项检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采取抽查和互查的方式,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清单见附件2),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依法处理并进行重点监管。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工作方式。2021年7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完成相关制度建设,11月底前完成首次随机抽查,下一步要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确保事中事后监管落到实处。在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抽查检查最终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步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青海”网站。(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有关部门单位)
(二)完善异议、投诉处理机制。省政务服务监管局会同各相关部门,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青政办〔2011〕41号)修订工作,制定投诉处理职责分工清单,进一步明确各有关行业部门监管职责,避免重复受理或相互推诿。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和部门职责规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广播电视、粮食、能源等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断完善监管措施,依法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结合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2021年10月底前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通过青海政务服务电子监督平台对招标投标项目的项目注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公示等相关交易信息的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则,加强指导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市场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有关部门单位)
(三)强化信用、智慧监管。省政务服务监管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场内信用评价考核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强化交易代理机构的信用监管,不断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同时创新智慧监管方式,积极应用信息技术对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电子化监管,加强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专家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有关部门单位)
三、创新多元管理方式,打造良好服务环境
(一)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快建立我省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机制,省政务服务监管局会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于2021年10月底前,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通意见建议征集栏目,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持续改进管理、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转办、督办机制,针对国家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平台反馈的问题线索和省级相关平台征集的意见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分别区分情况后直接办理和转交行业部门办理,并建立相关办理台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相关问题线索、意见建议办理机制,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意见建议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确保有效线索、意见建议得到及时核查,违规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务服务监管局不定期汇总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及时公布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明确监管重点,警示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有关部门单位)
(二)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省招标投标协会根据我省行业发展要求,持续完善行业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积极规范会员企业经营行为,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中的自律作用。推动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社会责任指标和评价体系,发布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提升行业社会责任绩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协会)
四、加强统筹协调沟通,形成全省工作合力
(一)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行业监管部门,进一步发挥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联席会议作用,统一招标投标工作思路,深化和拓展协调议事范围,完善各相关部门在招标投标制度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招标投标执法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各有关部门行政监督工作的协调配合,扎实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推进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各地区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要统筹制定相关制度规则,明确并落实监管职责分工,协调处理异议、投诉和落实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有关部门单位)
(二)加大宣传教育引导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彰显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为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常态化开展行业警示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增强相关市场主体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有关部门单位)
(三)强化工作问责问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期性、艰巨性,在巩固好近年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着力健全长效机制,共同营造我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级招标投标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约谈、发函、通报机制,对存在问题的地区、部门进行问责问效,确保相关地区、部门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将相关工作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结合每年度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不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长效机制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部门予以通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各市、州有关部门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实践中所遇问题和困难的梳理,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总结形成招标投标领域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时反馈本级招标投标工作牵头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简报信息等材料发送至青海省招标投标工作电子邮箱:qhszbtb@163.com,省发展改革委及各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推广和交流。
附件:1.青海省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情况统计表
2.XX(单位)招标投标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联系人统计表
附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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