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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29X/2021-0070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价格处 成文日期: 2021-08-18 08:55
标题: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青发改价格〔2021〕514号 是否有效: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18 08:55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贯彻落实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收费机制。各地要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机制。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补偿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充分考虑非居民单位承受能力,逐步到位。各地在收取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在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应以适当比例扣减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

二、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逐步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合理确定定额和分档加价幅度,适当拉大价格级差。综合考虑非居民单位垃圾历史产生量、垃圾减量目标、营业规模及类型等因素,科学核定厨余垃圾定额,并动态调整。

三、加快理顺非居民厨余垃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地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非居民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可采用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一体化运作模式,支持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企业拓宽产品出路,促进资源化利用。

四、因地制宜统筹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相关工作。各地要立足现状、着眼长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细化政策。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衔接,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政府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有序推进。并结合《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1〕445号)要求,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等地区于2022年底前建立实施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制度,其余地区结合实际逐步对非居民厨余垃圾实行计量收费。同时,各地在制定出台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政策时,统筹考虑实施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严肃查处非法倾倒、运输和消纳,以及不落实排放等级制度、计量不规范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积极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餐饮消费观念。同时也要提高非居民单位对加强厨余垃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思想认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促进厨余垃圾源头减量、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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