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有关单位,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高新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科技创新引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牵头制定了《青海省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实施方案》,现印发你单位,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1月2日
青海省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科技创新引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围绕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五个示范省”建设、强化“四种经济形态”引领,加快推进“四地”建设,以将青海建设成为新时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生态文明典范为目标,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为打造青海省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提供有力创新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金介”深度融合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绿色技术创新主体进一步培育壮大,绿色技术创新生态进一步优化,绿色创新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人才、资金、知识等各类要素资源向绿色技术创新领域有效集聚,创新成果不断涌现,探索出一条具有青藏高原特色的绿色技术创新之路,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贡献青海方案。
二、进一步培育绿色技术创新主体
(三)强化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零碳产业、清洁能源、新材料、资源综合利用、特色生物资源开发、高原特色农牧业等我省特色优势领域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企业申报绿色技术创新企业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绿色技术创新“十百千”行动。加大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对开展绿色技术研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按照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免税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鼓励企业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非基础性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安排向绿色技术领域倾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强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科技创新源头支持。按照相关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绿色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的,从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比例不低于70%的部分用于人员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提取比例不低于70%的部分用于人员奖励。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依法取得的职务绿色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当年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量)基数。符合相关条件的科技人员从职务绿色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获得的现金奖励,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绿色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深入实施“昆仑英才”行动计划,积极引进和培育绿色技术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支持高校设置绿色技术相关专业,鼓励支持高校争取入选教育部绿色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支持基础较好的职业教育机构申报绿色技术专业教育试点,进一步扩大职业教育机构开展绿色技术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引导技术技能劳动者在绿色技术领域就业、服务绿色技术创新。(省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产学研用金介”深度融合。支持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等力量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场化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可以技术入股、优先控股。对于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围绕我省优势产业,在产业联盟的基础上加快组建专业绿色技术创新联盟,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开展联合攻关。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省有关政策到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兼职创新、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业绩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支持高校院所按省有关政策设立流动岗位,引进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员,从事绿色技术创新领域教学科研工作。加强第三方专业机构中介市场培育,重点支持和发展绿色技术行业产品设计、研究开发、成果鉴定、技术转让、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金融服务等,形成“产学研金介”科技服务链。(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在我省特色产业和优势领域培育和打造一批青海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通过持续加大资金支持和人才培养,向国家级平台推进。依托第二次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大力推进青藏科考国家大数据中心青海分中心、果洛科考基地、格尔木科考基地和玉树科考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验室建设,争取融入黄河国家实验室建设。积极推动筹建省部共建藏语智能信息处理及应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先进储能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继续发挥好中科院三江源国家公园研究院、高原科学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省部共建三江源生态与高原农牧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藏药新药开发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绿色技术领域的技术研发和人才汇聚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建设国家基础性长期性野外生态观测研究站等科研监测观测网络和科学数据中心,并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数据。加强对省级创新基地平台考核评估,对评估优秀的依规给予资金支持、评估不达标的予以淘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绿色技术创新基地平台或依托单位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强化绿色技术创新导向机制
(八)加强绿色技术创新方向引导。着力落实国家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绿色技术与装备淘汰目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绿色产业。围绕生态价值转化、国家公园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盐湖资源高值化利用、清洁能源高效开发、新材料研发应用、锂资源开发、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生物及中藏药、现代种业和农业高效生产、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卫生与健康科技、民生科技和重大科学基础设施等领域,布局研发重大项目,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瓶颈。积极通过重大项目申报,争取中央预算投资在上述领域加大基础设施投入,补足资金短板。积极落实《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省级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办法,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举措,优化绿色技术科研项目管理。常年开展绿色技术需求征集和项目申报。强化里程碑管理和现场验收,重点关注技术成效、市场价值绿色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前景。(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绿色技术标准应用。强化标准引领,鼓励支持生产和服务等领域开展绿色技术标准需求调研,做好地方标准立项计划。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参与清洁能源、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农业生产、城市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对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点贯彻产品能效、水效、能耗限额、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标准,依法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强化标准贯彻实施,倒逼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采用绿色技术进行升级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贯彻落实财政部制定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执行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鼓励政府事业单位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再生产品。鼓励国有企业、其他企业自主开展绿色采购。遴选市场急需、具有实用价值、开发基础较好的共性关键绿色技术,探索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或奖励补贴等方式向社会免费或优惠推广应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绿色技术创新评价和认证。推进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试点,鼓励企业开发绿色设计产品。对接国家绿色工厂评价体系,在钢铁、冶金、化工、建材、机械、轻工、特色医药、食品等行业开展我省绿色工厂建设示范。鼓励基础较好的企业运用互联网信息化技术,建立覆盖原材料采购、生产、物流、销售、回收等环节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落实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制度,重点对农产品、中藏药、矿产、化工产品、建材、食品等主要产品,推动基于绿色技术标准的产品全生命周期和全产业链绿色认证。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加强认证结果采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十二)探索开展绿色技术转移转化市场交易。依托各类科技市场,探索开展绿色技术交易活动。鼓励省属高校、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中科院青海盐湖研究所和转制科研院所开展专业领域成果对接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路演活动,提高绿色技术转移转化效率。重点培育一批主攻绿色技术领域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在省内注册设立,服务我省产业发展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服务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年营业收入20%,择优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与园区共建服务机构,按共建机构技术转移营业收入的20%,给予合作伙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园区管委会按分工职责负责)
(十三)建立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推行首购和订购制,对我省采购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引进绿色技术落地转化效果显著的企业,择优按转移转化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给予不高于企业三年累计缴税总额,最高2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根据技术合同交易实际到位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对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并在省内转化的项目和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外并落地成功转化的项目,给予省内出让方和受让方适当补助。强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落地青海,对促成不低于3项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按年度交易额给予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发挥好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推动重点绿色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及绿色技术研发团队的创新创业。(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动绿色技术创新转移转化综合示范。围绕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推进各园区循环化改造和低碳示范试点,培育绿色园区。采用“园中园”模式,推动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向绿色技术创新集聚区转变,继续推进两个千万千瓦级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推动海南州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开展绿色技术创新集中示范。支持创新基础较好的城市创建绿色技术创新综合示范区,创新“科学+技术+工程”组织实施模式,实施一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业节能节水、绿色建筑、高效节能电器、清洁能源替代、储能项目、海绵城市、高原生态环境修复等技术研发重大项目和示范工程,探索绿色技术创新与政策管理创新协同发力。(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优化绿色技术创新环境
(十五)强化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健全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省级联系机制、公益服务机制、工作联动机制,开展打击侵犯绿色技术知识产权行为的专项行动。建立绿色技术侵权行为信息记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产生的涉企信息共享给市场监管部门及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归集到企业名下,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和“信用中国(青海)”向社会公示。”启动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工作,为绿色技术知识产权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体化的综合服务。(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绿色技术创新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构建支持绿色技术创新的金融服务体系。健全绿色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金融机构及经济实体发行绿色债券。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产品应用的保险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外部投贷联动服务模式,加大对绿色技术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贴息。对省内金融机构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或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形成的担保代偿损失,符合规定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贯彻落实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相关文件要求,引导金融机构把绿色技术创新作为优先支持领域。(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进全社会绿色技术创新。鼓励相关单位开展绿色技术创新比赛、创业路演和创新成果推介会、交易会等服务活动,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创业者与投融资机构对接。鼓励支持在创新资源集中的科技园区、创业基地建立绿色技术众创空间,引导高校科研人员创办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全面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政策,对于业绩突出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孵化器给予财政资金奖励。通过全国“双创”周、六五环境日、创新挑战赛、全省节能宣传月等活动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宣传,引导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发掘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在全社会营造绿色技术创新文化氛围。(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协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增进绿色科技交流与合作
(十八)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国际合作。鼓励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合作,支持我省重点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绿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进国际先进绿色技术,推动绿色技术创新成果在青海转化落地。利用我省地缘优势,围绕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和高原特色产业等领域,开展与周边国家和地区为主的国际科技合作。推进国际牦牛研究中心、“一带一路”技术培训和科技成果转移中心建设,支持省内绿色技术、产品、标准、品牌走出去,开展绿色技术创新成果国际转移。积极参与国际十大最佳节能技术和十大最佳节能实践(“双十佳”)评选和推广。(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深化绿色技术创新区域合作。结合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省院合作等机制,加强与中科院、中国工程院、支援帮扶省市绿色技术创新合作。在绿色技术创新领域建立联合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依托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联合基金,吸引东部创新资源与本省创新团队合作,解决我省生态保护和盐湖综合开发利用等绿色技术领域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加大与支援帮扶省市在人才、技术和资金上的对接力度,推动形成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互惠互利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加强统筹协调。统筹建立绿色技术创新协调机制,各市(州)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或强化对相关领域的创新支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投入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示范引领。发挥绿色技术创新综合示范区及各类创新基地平台作用,探索绿色技术创新与绿色管理制度协同发力的有效模式,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青海省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主要任务分解表
任务 | 责任单位 | 重点工作 | 时限要求 | |
一、进一步培育绿色技术创新主体
| 1.强化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1.开展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培育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绿色技术创新“十百千”行动 | 2021-2022年 |
2.加大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 2021-2022年 | |||
2.增强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科技创新源头支持。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3.落实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绿色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 | 2021-2022年 | |
3.加强绿色技术创新人才培养。 | 省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4.鼓励支持高校设置绿色技术相关专业,鼓励支持高校争取入选教育部绿色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 2021-2022年 | |
5.支持基础较好的职业教育机构申报绿色技术专业教育试点,进一步扩大职业教育机构开展绿色技术专业人才培养规模 | 2021-2022年 | |||
4.推进“产学研用金介”深度融合。 |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6.支持绿色技术领域建立新型研发机构 | 2021-2022年 | |
7.支持组建绿色技术创新联盟 | 2021-2022年 | |||
8.推动人才在企业和高校间自由流动相关政策落实 | 2021-2022年 | |||
9.加强第三方专业机构中介市场培育 | 2021-2022年 | |||
5.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 |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10.推动绿色技术领域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 | 2021-2022年 | |
11.加强对省级创新基地平台考核评估 | 2021-2022年 | |||
二、进一步强化绿色技术创新导向机制
| 6.加强绿色技术创新方向引导 |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12.着力落实国家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绿色技术与装备淘汰目录》 | 2021-2022年 |
13.围绕我省优势绿色技术领域,布局一批研发项目 | 2021-2022年 | |||
14.修订省级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办法,优化绿色技术项目管理 | 2021-2022年 | |||
7.强化绿色技术标准应用。 | 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15.做好地方标准立项计划,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参与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 2021-2022年 | |
16.重点贯彻产品能效、水效、能耗限额、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标准,依法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 | 2021-2022年 | |||
8.实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 17.贯彻落实财政部制定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 2021-2022年 | |
18.鼓励国有企业、其他企业自主开展绿色采购 | 2021-2022年 | |||
19.探索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或奖励补贴等方式向社会免费或优惠推广应用绿色共性技术 | 2021-2022年 | |||
9.推进绿色技术创新评价和认证。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推进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试点,开展我省绿色工厂建设示范 | 2021-2022年 | |
21.落实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制度,推动基于绿色技术标准的产品全生命周期和全产业链绿色认证 | 2021-2022年 | |||
22.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加强认证结果采信 | 2021-2022年 | |||
三、进一步加强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 10.探索开展绿色技术转移转化市场交易。 |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园区管委会按分工职责负责 | 23.探索在西宁科技大市场开展绿色技术交易活动 | 2021-2022年 |
24.重点培育一批主攻绿色技术领域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 2021-2022年 | |||
11.建立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机制。 |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5.落实推进先进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政策 | 2021-2022年 | |
26.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落地青海 | 2021-2022年 | |||
27.发挥好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 | 2021-2022年 | |||
12.推动绿色技术创新转移转化综合示范。 |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8.继续推进两个千万千瓦级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 | 2021-2022年 | |
29.推进各园区循环化改造和低碳示范试点,培育绿色园区。采用“园中园”模式,推动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向绿色技术创新集聚区转变 | 2021-2022年 | |||
30.支持创新基础较好的城市创建绿色技术创新综合示范区 | 2021-2022年 | |||
31.实施重点领域技术研发重大项目和示范工程 | 2021-2022年 | |||
四、进一步优化绿色技术创新环境 | 13.强化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 |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32.联合建立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联系机制、公益服务机制、工作联动机制,开展打击侵犯绿色技术知识产权行为的专项行动 | 2021-2022年 |
33.建立和完善全省绿色技术知识产权统计监测制度 | 2021-2022年 | |||
34.建立绿色技术侵权行为信息记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产生的涉企信息共享给市场监管部门及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归集到企业名下,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和‘信用中国(青海)’向社会公示。” | 2021-2022年 | |||
35.启动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工作 | 2021-2022年 | |||
四、进一步优化绿色技术创新环境 | 14.加强绿色技术创新金融支持。 |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36.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金融机构及经济实体发行绿色债券 | 2021-2022年 |
37.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产品应用的保险产品 | 2021-2022年 | |||
38.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外部投贷联动服务模式,加大对绿色技术领域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 2021-2022年 | |||
39.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贴息 | 2021-2022年 | |||
40.对省内金融机构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或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形成的担保代偿损失,符合规定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 2021-2022年 | |||
41.积极吸引和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及头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在我省科创专板挂牌的企业或开展业务合作 | 2021-2022年 | |||
15.推进全社会绿色技术创新。 |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42.鼓励支持在创新资源集中的科技园区、创业基地建立绿色技术众创空间,引导高校科研人员创办绿色技术创新企业 | 2021-2022年 | |
43.通过全国“双创”周、六五环境日、全省节能宣传月等活动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宣传 | 2021-2022年 | |||
五、进一步增进绿色科技交流与合作 | 16.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国际合作。 |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44.支持建立绿色技术创新领域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及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 2021-2022年 |
45.积极参与国际十大最佳节能技术和十大最佳节能实践(“双十佳”)评选和推广 | 2021-2022年 | |||
17.深化绿色技术创新区域合作。 |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46.在绿色技术创新领域建立联合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 | 2021-2022年 | |
五、进一步增进绿色科技交流与合作 | 17.深化绿色技术创新区域合作。 |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47.依托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联合基金,吸引东部创新资源与本省创新团队合作 | 2021-2022年 |
48.加大与援青省市在人才、技术和资金上的对接力度,推动形成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互惠互利机制 | 2021-2022年 | |||
六、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 | 18.加强统筹协调。 |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49.建立绿色技术创新协调机制,各市(州)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或强化对相关领域的创新支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投入力度 | 2021年 |
19.加强示范引领。 |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50.探索绿色技术创新与绿色管理制度协同发力的有效模式,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 2021-202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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