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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29X/2022-0006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社会处 成文日期: 2018-05-30 09:00
标题: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青发改社会〔2018〕365号 是否有效: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30 09:00

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计生委、地税局、广电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工会、团委、妇联组织,国税人民银行、辖内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委《关于印发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方案(2017年)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家政服务提质扩容,着力推进家政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好对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方面的促进作用,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实施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海省地税局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青海省统计局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青海省总工会

共青团青海省委员会

青海省妇女联合会

青海省国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青海保监局

2018年5月28日


青海省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实施方案

发展家政服务业,不仅是促进农民工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 也是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利国利民、一举数得的民生工程。当前,我省家政服务业还存在起步较晚、供需矛盾突出、市场主体发育不充分、专业化程度低、 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加快推进全省家政服务提质扩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四个转变”新思路,积极推进“五四”战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围绕扩大有效供给,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强化供需对接;围绕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人才培养,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围绕优化市场环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监管,集中出台一批有力有效的政策措施,着力推进家政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好对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方面的促进作用。

二、主要目标

推动落实行动实施方案,促进家政服务行业保持较快增速,家政服务业吸纳农牧区转移劳动力、城镇下岗职工、贫困地区女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失业人员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数量持续增加,培训力度不断加大,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为我省家政服务业长远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三、重点任务

(一)引导家政企业做大做强

1.持续推进西宁、格尔木市开展国家“千户百强”家政服务企业创建工作,逐步引导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千户百强”家政服务企业创建工作。积极推荐优秀家政服务企业参加国家“千户百强”家政服务企业评选。支持家政服务企业创建具有本土特色的家政服务品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开展中心城市家政服务劳务对接,引导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到家政服务领域就业,实现精准脱贫。积极搭建本省省域内中心城市(西宁市、格尔木市)与省内国家级贫困县开展家政服务供需对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

3.推进家政企业和社区对接,鼓励从事家政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在社区备案,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数据纳入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区域内家政服务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鼓励在农村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服务网点,提高农村居民生活便利化水平。(省民政厅)

4.积极推进O2O(线上线下结合)等家政服务新业态,加快信息流通,提升行业效率。整合、充实、升级家庭服务业公共平台,健全服务网络,探索开展西宁市三维数字社区试点工作,基本建立功能完善、内容齐全、服务到位的三维社区管理体系。(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二)加强对行业发展的政策支持

5.落实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6.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家政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

7.鼓励从业人员投保家政服务员职业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险等商业保险。(青海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

8.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实行上岗前健康体检,鼓励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按所从事家政服务类别进行体检,从事体检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要明示收费标准,实施档案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分工负责)

(三)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大力提升职业化水平

9.强化家政服务业岗前培训,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实行在岗“回炉”培训机制,保证有培训需求的从业人员“应训尽训”。贯彻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补充青海省职业技能(短期)培训工种时间及补助标准(暂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对职业培训给予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0.推动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家政相关专业,支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在职培训。(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11.把家政服务列为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实施重点。组织实施好“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联等)

12.依托现有职业院校和企业资源,推动建设省级家政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做好省级家政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等)

13.安排中央投资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将家政服务纳入实训工种范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14.定期举办全省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大赛,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评选出一批“青海省巾帼建功标兵”和“青海省巾帼文明岗”,推选出一批“青海省技术能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联)

(四)完善家政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15.完善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家政电商等新兴业态的服务标准和规范,鼓励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进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积极总结推广服务标准化经验。积极推行家政企业实施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省质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16.大力推进家政服务合同管理,家政服务企业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与从业人员、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劳务合同,明确服务清单和服务要求,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五)强化监管,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

17.研究出台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规范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家政服务市场专项检查,抓紧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防范惩处力度。(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18.发挥家庭服务业协会作用,制定完善行业准则和服务规范,实现行业自律。组织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第三方服务信用评级。(省民政厅、省妇联)

19.加强家政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有关部门签署家政服务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相应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企业、从业人员依法采取限期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

20.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大力开展普法宣传,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家政从业人员行为。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各方权益。(省司法厅、省广电局、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21.进一步做好家庭服务业统计工作,按季度反映家庭服务企业数、营业收入额、从业人数等相关信息数据,准确把握家庭服务业发展动态,积极引导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等)

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要结合本地家政服务业发展实际,健全完善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机制,将本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主体,确定时间表,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等各方积极性,抓紧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责任,省商务厅按其行业管理职责承担家政服务业的监管责任,其他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的重要意义,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落实责任分工,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请牵头单位会同责任单位就贯彻落实《行动实施方案》情况,于每季度末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联系电话:6334119,邮箱号:qhfgwshc@163.com)。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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