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发改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报送国家物流枢纽2021年度评价有关工作情况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2021年国家物流枢纽评价工作,梳理国家物流枢纽补短板项目推进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已纳入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的格尔木市,请海西州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物流枢纽评价内容及要求(见附件),对照评价报告编制要点,形成评价报告,于2月23日前将评价报告、评价数据表(盖章)、补短板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表报我委(利用外资处),上述材料一式五份含电子版。
二、对《规划》已确定但尚未纳入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的西宁市,请西宁市发展改革委就属地相关部门和承载城市人民政府已开展的主要培育工作及成效,加快推动相关枢纽布局建设的有关工作考虑情况,以及意见建议等内容形成书面材料(含电子版),于2月23日前报我委(利用外资处)。
三、对未纳入《规划》但具备布局建设国家物流枢纽条件的地区,请相关市(州)发展改革委,参照第二条要求,形成书面材料(含电子版),于2月23日前报我委(利用外资处)。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报送国家物流枢纽2021年度评价有关工作情况的通知》
联 系 人:牛永泰
联系电话:0971-6368349
电子邮箱:454205699@qq.com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9日
扫一扫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