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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青发改法规〔2021〕400号)及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青职变组办〔2022〕1号)要求,为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清理涉及地域、行业和所有制歧视的各类不合理规定,防止随意附加各类意向性限制条件,破除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壁垒,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督促各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开展时间
自4月12日起至5月13日。
三、整治依据和内容
(一)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二)整治内容
1.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
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自行编辑的内容、澄清答疑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内容不全。
3.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4.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
5.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6.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
7.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采购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采购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8.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采购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供应商)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采购条件、中标条件。
9.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如政府采购项目加星项是否超过五项)。
10.要求投标人(供应商)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1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2.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3.在开标环节违规要求投标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必须到场。
14.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供应商)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5.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6.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7.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是否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政府采购以委托协议为准),以及其他乱收费现象。
19.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齐1] 招标采购活动。
20.招标采购人和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内容订立书面合同;招标采购人和中标人是否自行订立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1.是否按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定对已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22.是否按照《青海省招标投标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档案收集管理。
23.是否按规定形成完整开标记录。
24.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
四、整治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20年度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场内信用评价考核结果的通知》精神,对不同考核等级的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开展不同形式检查,考核结果为A级的代理机构原则上免检;考核结果为B级的代理机构随机抽取20家,再随机抽取该代理机构所代理的自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在限额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各行业监管部门对联合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地域、行业和所有制歧视的不合理规定、随意附加各种意向性限制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对尚未截止投标采购的项目,招标采购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投标人内容的,责令及时改正,取消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对已截止投标采购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对已经完成招标采购的项目,严肃指出违法情形,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齐2] 并记入信用档案。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公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处
张先生 0971-6335718;0971-6312831(传真)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姜女士 0971-3660354;0971-6142790(传真)
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监督监察处
李女士 0971-6155517;0971-6155517(传真)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水利厅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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