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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29X/2023-0007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3-02-07 04:08
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字号: 青发改价格函〔2023〕48号 是否有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标准的函

发布时间: 2023-02-07 04:08

省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青海省疾控中心继续执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标准的函(青卫健函〔2023〕12号)收悉。为积极推进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保证配送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进行。经研究,现将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标准继续按10元/支收取。

二、收费单位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标准的复函》(青发改价格函〔2020〕819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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