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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29X/2023-0020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3-08-23 05:14
标题: 关于我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青发改价格〔2023〕560号 是否有效:

关于我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23 05:14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促进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深入贯彻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卫健〔2023〕32号)相关要求,现就我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天然气,下同)、用热价格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托育机构是指经所在地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本地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养老、社会福利场所等)标准执行。托育机构供热价格,请各地区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细化落实相关政策,降低托育机构用热成本。

三、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装设分表单独计量。暂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由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主体和托育机构一起,与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确定托育机构应执行的水电气用量,并及时将居民类价格传导到相关托育机构。需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涉及建筑区划红线以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线路设施改造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责安装到位,不得向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

四、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托育机构,凭所在地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向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申请办理(涉及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由托育机构和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主体联合申请),经相关企业核实后符合条件的,自确认受理次月起执行,相关手续每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或已由卫生健康部门公示终止服务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托育机构如终止服务或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及时告知市政公用企业和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五、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告知,指导辖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和动态管理工作,并跟踪政策执行情况。请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定期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布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政公用企业应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托育机构最新备案、退出等相关情况。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对政策执行中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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