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
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互动交流 政务服务 数据发布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改委文件
索引号: 01500029X/2023-0025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价格处 成文日期: 2023-08-24 09:00
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字号: 青发改价格函〔2023〕413号 是否有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发布时间: 2023-08-24 09:0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新增核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3〕2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所属省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全省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新闻基础知识》《新闻采编实务》主客观混合题考试费核定为每人每科50元;按国家规定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为19元(上缴国家);以上两项合计每人每科69元。

二、收费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23年8月22日

扫一扫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当前页】
协同办公 政务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