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严肃财经纪律,持续推动作风建设走深走实,根据纪检监察建议整改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事前审批
(一)公务接待是指我委对中央国家机关领导及其随行工作人员或对口的外省(市、区)工作人员因公来我省出席(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二)司(局)级以下(含司局级)接待由委对口处室负责接待,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领导来青事宜,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由省接待办统一负责接待。
(三)安排公务接待时,经办人要严格按照公函内容填写《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审批表》(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样表附后),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报请分管领导审签后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对接待对象提出的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内容一律不予安排。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一)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费用由接待对象自理。不得超标准、超规格安排住宿。
(二)提倡接待对象自行用餐,费用由接待对象自理。需协助安排用餐的,按规定标准协调饭店安排自助餐,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在标准范围内安排桌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标准范围内安排一次工作餐。接待处室、单位安排工作餐时,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安排工作餐时,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接待过程中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插挂彩旗、安排迎送队伍、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一般不安排合影。
(四)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及出行车辆。公务活动陪同人员一般不得超过来客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要尽量安排集中乘车。
(五)不得借接待名义组织专场文艺演出或组织到经营性娱乐场所活动;不得组织接待对象旅游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
三、严格报销审批
(一)接待费开支范围包括接待工作用餐、省内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前款所称省内交通费是指用于接待对象接送站,以及公务活动范围内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省内交通支出(不含接待对象可按差旅费规定回单位报销的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费用支出)。
前款所称其他费用是指接待对象开展公务活动必须的会议室租赁费、印刷费以及医药费等支出。
(二)接待费开支标准具体为:
工作餐:司(局)级接待,每人每次2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次150元。此项为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一次性工作餐时的人均支出标准。
省内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司(局)级接待,每人每天15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100元。公务活动范围内的考察、调研等路途较远时,陪同人员的相关费用按省内差旅费标准核报。
(三)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接待费应由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四)在公务接待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接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相关财务票据(发票及其明细单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通报、《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审批表》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接待费开支,对未经审批的接待活动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严禁在接待费用中列支与公务接待无关的其他费用。
(五)接待费由负责接待的单位承担,纳入其部门预算管理,由各相关处室、单位在省财政按定额标准安排的接待费或专项接待费中列支。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住宿和伙食补助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六)机关纪委、驻委纪检监察组对全委公务接待和接待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公务接待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纳入问责范围。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严肃财经纪律的有关要求,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大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良好氛围。
附表: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审批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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