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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29X/2024-00032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2-21 09:45
标题: 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青信用办〔2024〕3号 是否有效:

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21 09:45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持续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全面归集、规范报送、依法公开(以下简称“双公示”),现按照工作安排,组织开展2023年全省“双公示”评估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及对象

(一)时间范围:202311日至1231日。

(二)评估对象: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区(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及成员单位

二、评估方式

本次评估工作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主要依据评估指标(详见附件1),采用线上评估、线下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突出评估重点。本次重点评估“双公示”信息“全覆盖、无遗漏”情况,包括“双公示”信息数据瞒报、迟报、错报问题、数据质量把控、异议处理等内容,特别是针对2023年瞒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本次抽查相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数据各1条(抽查规则:以本单位本年度报送的最大文书号为基准,反向随机抽取文书号进行核实)

(二)把握时间进度。省信用办已汇总了全省2023年度“双公示”数据报送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请各评估对象结合统计表,全面梳理核对本单位2023年度实际产生的“双公示”信息229日前完成查漏补缺工作,确保“双公示”信息全量、准确报送至本级信用平台,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本度未产生“双公示”数据的评估对象不参加评估排名,但需要229日前提供承诺书(详见附件3),未按要求提供或虚假承诺的,将予以点名通报。

(三)用好评价结果。一是通报评估结果。省社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通报省级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区(县)的评估得分情况,并抄各级人民政府。二是强化评估应用。“双公示”2023年度评估结果将直接应用于年度目标责任(绩效)信用专项考核,如发现瞒报、漏报等情况予以扣分。

(四)压实工作责任。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成员单位高度重视“双公示”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实施保障,及时查缺补漏,全面整改提升。各市(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通知本级各有关成员单位及县(区)级牵头部门,并组织做好本地区评估相关工作。

附件:1-1.2023年度“双公示”工作省级部门评估指标

1-2.2023度“双公示”工作市(州)、区(县)评估指标

2.全省2023“双公示”数据报送情况统计表

3.信用承诺书

联系人:华全斌

联系电话及传真:0971-5133382

邮箱:qhxyjs@126.com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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