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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29X/2024-0009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价格处 成文日期: 2024-06-24 09:00
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老年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青发改价格〔2024〕370号 是否有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老年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6-24 09:00

省民政厅、省老干部局:

你们《关于申请调整省老年大学学费的报告》(青民函〔2023〕107号)、《关于调整青海省老干部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青老报字〔2023〕31号)收悉。为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学习需求,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不断提高老年教育机构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在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省老年大学、老干部大学等老年教学机构办学规模扩大、运行成本增加等因素,经认真研究,现就我省老年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专业学费标准:

(一)书法、国画、太极拳、声乐、舞蹈、时装、竹笛、二胡、电吹管、英语、乐理、葫芦丝、保健、经典诵读、素描等由学员自带器材的专业学费标准由120元/人·学期调整为160元/人·学期。

(二)手工、摄影、电脑、电子钢琴、电子琴、古筝等由学校提供学习器材的专业学费标准统一调整为220元/人·学期。

二、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执收单位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省级其他相关老年教育机构学费按以上标准执行;各市州相关老年教育机构学费标准在以上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具体下浮幅度和收费标准由相关教育机构根据教学成本等因素自行确定。

五、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老年大学学费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0〕878号)、《关于省老干部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青发改收费〔2013〕1416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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