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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29X/2024-0009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价格处 成文日期: 2024-07-08 09:00
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青发改价格〔2024〕416号 是否有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7-08 09:00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为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改造升级进度。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要尽快升级改造,相关升级改造费用纳入充电服务费成本。我省充电设施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关于充电电价。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电量一律执行我省居民用户合表电价。居民住宅小区外的充电电量,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严禁电力流通各中间环节主体(电网企业到各转供电主体,到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到充电用户)以“线损”等理由层层加高电价。

三、关于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定期公布建设运营成本、合理收益情况,按就低原则确定充电服务费。充电设施由住宅小区物业承建运营的,应将充电设施成本费用单列,通过充电服务费补偿,不得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产生费用为由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提醒告诫、行政指导、行政执法等方式方法,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充电电费与服务费打包收取、未执行明码标价、收取未予标明费用、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充电费用未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收取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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