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关于印发〈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4〕142号)等有关规定,我委结合监审工作实际,修订形成《青海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1日。《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青发改监测〔2018〕669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22日
附件:青海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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