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规则》)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机制
(一)审查范围。委机关各处室(单位)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会同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我委对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措施负责。
(二)审查主体。起草处室(单位)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对拟制定的政策措施先行开展公平竞争自查。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委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审查标准。严格落实《规则》中的审查标准,重点对涉及招标人自主权、保障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制定标准招标文件、定标流程、信用评价、监管和服务、保证金管理等方面事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程序
机关各处室(单位)对拟制定的政策措施应当在提请委党组会、主任办公会审议或送审稿报批前,连同公平竞争自查表提交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政策法规处)进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作出符合或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书面审查结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机关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规则》要求,严格执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应审尽审、应清尽清。
(二)广泛征求意见。对我委制定或者牵头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政策措施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内容作进一步论证的,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履行招标责任。委机关、委属单位直接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在发布前应当提交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政策法规处)进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
(四)其他工作要求。省粮食局、省能源局参照本通知要求设立本行业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构,对拟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参照本通知开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
附件:《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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