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
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互动交流 政务服务 数据发布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改委文件
索引号: 01500029X/2024-00248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能源局 成文日期: 2024-10-31 09:00
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青海德令哈2×660MW煤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文字号: 青发改能源〔2024〕652号 是否有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青海德令哈2×660MW煤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4-10-31 09:00

海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集团青海电力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青海德令哈2×660MW煤电项目核准的请示》(西发改能源〔2024〕543号)、《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青海德令哈2×660MW煤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国家能源青计划〔2024〕20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解决海西州常规支撑电源不足、新能源消纳困难问题,保障我省中长期能源电力供应安全稳定,支撑新能源就近消纳,促进新能源大规模开发建设,带动和促进青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助力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国家能源集团青海德令哈2×660MW煤电项目(项目代码:2407-630000-04-01-890293)。

二、项目单位:国家能源集团青海电力有限公司。

三、项目建设地点:海西州德令哈市。

四、主要建设内容:新建2台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空冷机组,同步建设高效静电除尘装置,烟气脱硫、脱硝装置,同步安装除尘、脱硫、脱硝和烟气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五、项目总投资约575225万元,其中资本金172567万元,占总投资的30%,由国家能源集团青海电力有限公司出资,其余资金贷款解决。

六、项目设计、建设、运行要满足国家和青海省自然资源、生态环保、水土保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节能降碳等相关政策,严格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批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批复等文件要求,项目能耗指标要满足国家最新规定,机组最小技术出力要达到额定出力的30%。鼓励项目预留位置建设二氧化碳捕集装置,鼓励项目进一步降低最小技术出力提升灵活性调节能力。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德令哈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32802202409001号)、《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青海德令哈2×660MW煤电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函》(德政函〔2024〕99号)。

八、请国家能源集团青海电力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请国家能源集团青海电力有限公司切实抓好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杜绝发生安全事故;在项目实施中,要进一步加强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分析,针对识别的特征风险因素,做好项目各阶段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质监工作,在收到核准文件后项目单位尽快将《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附件1)加盖公章后反馈我委。

十、请国家能源集团青海电力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采用规范的公开招标方式对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及建设施工开展招标工作(具体内容见附件2)。

十一、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时序、主要建设内容,以及核准依据的项目申请报告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本核准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国家能源集团青海电力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书面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我委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项目将另行配置建设。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一式两份)

2.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

扫一扫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当前页】
协同办公 政务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