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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29X/2024-0024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价格处 成文日期: 2024-11-13 09:00
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青发改价格〔2024〕672号 是否有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1-13 09:00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单位:

你局《关于申请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的函》收悉。为进一步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需要,促进我省特种设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经成本测算,并参照周边省份相关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电梯安全性能评估、电梯检测、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在用锅炉定期详细能效测试)等16新增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核定临时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新增16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临时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做好新增项目收支账目,3年后,经成本监审正式核定收费标准。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驻地以外地区开展特种设备检验的,路途每超过100公里,检验费用相应上浮10%,但最高上浮不得超过50%。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免收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费;对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养老院、残疾人社会福利院等公益性企事业单位的特种设备开展定期检验,其费用减半收取。

四、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特种设备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执收单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新增(16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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