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QHFS02-2024-0007)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婴幼儿和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21〕104号)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等14部门印发的《青海省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青卫健〔2024〕709号)以及《青海省定价目录》(青发改价格〔2024〕142号)等规定,现就做好我省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收费管理政策
(一)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顾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二)分类制定收费管理方式。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以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费用。
1.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公办托育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授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经营者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由经营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不得从中谋利。
2.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服务机构与政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或参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3.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各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育基本服务费,由各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分别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可参照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情况合理确定;教育收费实行免费的地区,托育基本服务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合理制定。对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办幼儿园托育费制定差别化浮动标准,提高幼儿园积极性,切实满足群众实际需求。省属幼儿园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参照当地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其他类型的托育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健全收费监管制度
(一)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托育基本服务费,由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益普惠、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依法履行成本调查、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收入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报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保育费标准可区分不同班型制定。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已公布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可根据服务机构等级和成本情况分别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托育基本服务收费,由托育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
托育基本服务费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折旧与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含材料费、维护修缮费、在职职工及临聘人员薪酬、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提供托育服务的,其托育基本服务费收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50%,具体收费标准按日计算,在托期间因婴幼儿及家长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具体浮动幅度由托育机构根据托育成本自行确定,上浮后的收费标准应于假期入托报名前15日予以公示,并报当地价格、教育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寒暑假期间幼儿报名托管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入托。
(二)建立健全收费评估调整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强化收费政策评估,建立健全灵敏有序的托育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充分考虑托育行业人力成本占比高、变化快的特点,通过自评估、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政策、收费水平、服务成本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健全收费监测调控体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托育服务市场收费标准监测体系,及时了解收费标准及人力成本、房租等变化趋势,探索建立收费标准指数体系。各公办、社会办等托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要向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当地要求的相关报表,为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和调控提供重要依据。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全面推进实施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各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各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使社会积极进行监督。
托育基本服务费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度或学期收取;伙食费等服务性收费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消费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由经营者据实收取。
(二)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托育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与等级等相关内容在托育机构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托育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规范结算方式。托育机构严格收费管理,做好托育基本服务费、伙食费等其他费用的收取和退费管理。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托育费,实际在托时间1至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托育服务费;实际在托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收取托育服务费。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或者由于托育机构自身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1个月的,应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原则上半日托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费用的70%;计时托按小时计算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托育服务费、伙食费退费参照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服务合同约束。托育机构事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书面服务合同,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托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经营者调整具体收费标准时,对尚在合同期内的婴幼儿,应按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经营者不得违反服务对象意愿强制服务,在合同约定外强制收费。
四、认真落实配套政策
(一)落实支持政策。各市(州)、县要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完善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相关政策。
各市(州)、县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家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以服务券、家庭托育补贴券、代金券等方式补贴婴幼儿家庭。困难家庭托育降费补贴机制由各市(州)、县政府具体制定。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市(州)、县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托育服务收费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密切沟通配合,结合部门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具体标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按标准组织认定,严格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管理,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在相关收费政策出台执行期间,要加强宣传解释,增进群众对托育机构和服务的了解;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了解和回应群众关切。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地价格、卫生健康以及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要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读,认真受理群众对托育服务收费的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9日。本通知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