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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职责。 
  2.国务院下放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职责。 
  2.企业投资限额以下纸浆项目核准、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限额以下项目核准等企业投资核准的职责。 
  3.两碱以外工业用盐价格制定的职责。 
  4.移民安置规划审批职责取消后交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相关规定办理。 
  5.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除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省政府明确规定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及备案的项目外,由各市(州)、区(县)政府自行决定其他项目的审核权限。 
  2.对已列入我省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跨地区项目,需要全省统筹安排的中央投资及省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外,一律下放至市(州)审批。 
  3.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根据省政府决定,将部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职责,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能。 
  2.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 
  3.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4.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5.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6.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7.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重大问题。 
  8.牵头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负责经济运行监测和经济发展趋势预测、预警和形势分析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发布经济信息。参与拟订全省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编制利用外资计划,监测分析利用外资趋势。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承担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组织拟订全面深化改革的相关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

(四)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国家及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全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农牧区经济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经济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利用及重大项目建设建议。组织生态文明建设重大规划、重点任务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战略、规划,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铁路、民航机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相关问题。

(六)负责城镇化发展建设的牵总工作,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提出城镇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建设资金安排及项目年度计划的下达等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七)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和西部开发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贫困地区开发和以工代赈政策及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布局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指导监督重要物资和商品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参与拟订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参与提出促进就业、完善收入分配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组织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应对气候变化、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监测预测价格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研究制定和调整省政府定价目录内的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十二)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按分工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

(十三)承担省委财经领导小组、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装备动员办公室)、省创建生态文明先行区工作领导小组、省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等日常工作;负责政务协调、政务督查、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战略以及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化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 
  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计划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研究分析和预测预警全省宏观经济,组织委机关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课题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组织拟订有关改革意见;参与研究和衔接委内拟订的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按分工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统筹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协调推进公共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担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 
  研究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分析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措施;组织编制全省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中央和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提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安排意见,统筹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相关重大问题;提出城镇化建设年度建设意见,负责城镇化建设及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的安排及审批;负责全省公检法司和政权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及项目资金安排,以及军队、武警、国家安全设施项目的审核及投资安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房地产投资调控政策;按规定权限,审核重大建设项目;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和审批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承担省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推进以西宁为中心的东部城市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利用外资处(挂财经贸易处牌子)。 
  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审批限额以下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外商重大投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企业债券发行、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和指导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监测分析市场供求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拟订重要商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重要商品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化肥等重要商品,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七)地区经济处。 
  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青海与川甘交界地区振兴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贫困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编制扶贫开发、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项目投资计划;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拟订土地政策,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和基础测绘计划;组织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和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省贯彻落实果洛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地理空间信息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生态文明建设处(挂西部开发处牌子)。 
  提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重大项目布局等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生态补偿等涉及生态建设相关工作。承担东部地区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东部地区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相关工作。承担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认定工作。承担省创建生态文明先行区领导小组、省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省西部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九)农村牧区经济处。 
  综合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态势、速度、总量平衡、生产力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况,提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措施建议;对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运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及时预警并提出调控措施和政策建议;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农牧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农牧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重大项目布局和管理方面的措施建议。衔接争取和安排国家投资建设的农牧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项目并协调实施。

(十)基础产业处。 
  组织编制全省综合交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指导制订铁路、公路、水运、邮政发展专项规划。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衔接平衡。监测分析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态势和运输市场供求状况。负责省内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综合平衡以及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参与研究、制订交通战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交通项目布局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和重大项目审核上报工作。

(十一)产业协调处(挂服务业发展处牌子)。 
  综合分析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综合性产业政策建议,参与拟订涉及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投融资、土地、价格、经贸等重要政策;提出推进工业、服务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进行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工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编制全省服务业发展规划,分类指导各地区、各行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工业发展规划。统筹工业、服务业生产力布局和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重大产业基地和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承担工业、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审核上报,组织国家工业、服务业专项项目的申报工作。统筹指导服务业发展,安排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工业、服务业鼓励类项目和新兴业态认定工作。承担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挂应对气候变化处牌子)。 
  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承担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综合工作;拟订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并协调实施;承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以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审核、申报,相关专项资金的安排;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策工作。承担省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 
  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参与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推进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建设;拟订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创新能力平台建设,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

(十四)社会发展处(挂就业和收入分配处牌子)。 
  综合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协调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民政等社会发展政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分析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体系运行状况,参与提出促进就业、完善收入分配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十五)价格处(挂收费管理处牌子)。 
  分析价格形势,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修订政府定价目录的建议;拟订重要价格政策及价格改革建议并组织实施;拟订省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组织实施中央政府管理的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拟订或调整省政府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承担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年度审验工作。

(十六)成本价格监测处。 
  指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组织常规调查、专项调查及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工作;拟订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负责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含行政事业收费)定调价前的成本监审工作。指导价格监测工作,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与市场供求情况和非常时期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查、预报和分析;负责对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影响进行跟踪和反馈;负责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预测、预警和协调,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生产和消费;储备信息资源,为研究改进价格调控和管理提供条件。

(十七)对口支援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口支援青海藏区规划和经济技术合作计划;统一协调管理发达省市和国家机关及中央企业对口支援我省藏区的援建项目;研究对口支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协调编制对口支援藏区建设项目和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年度计划;协助援受双方研究和选审援建项目;协调平衡对口支援资金等工作。承担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 
  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装备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有关经济动员、装备动员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省经济动员、装备动员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加强全省经济动员、装备动员建设理论研究,编制相关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动员潜力调查,制定动员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十九)省铁路民航建设协调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省铁路、民航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负责铁路项目建设;负责省内民航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民航项目建设;组织省内民航企业的运营、协调和管理;负责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委的联系和协调。

(二十)项目稽察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地区贯彻执行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和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一)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61名,机关用事业编制35名,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其中1名兼任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办公室主任,正厅级),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厅级)1名,省铁路民航建设协调办公室主任(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8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6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内设秘书处,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就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与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有关部委、各省市区、有关单位的沟通与联系;负责国内外经济信息收集,及时了解并反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承办省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的会务服务和协调、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工作;承担省委财经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核定行政编制8名,其中:副主任2名(1名可高配为正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办公室为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协调委员会、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管。内设规划监审处、工程管理处。负责《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年度目标责任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试验区建设的政策建议、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编制试验区重大专项规划,协调项目前期、资金落实、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和评估以及引资融资、相关经济国际合作、试验区宣传推介等工作;开展试验区绿色绩效考核;研究、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及州县涉及试验区建设和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承担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协调管理委员会、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核定行政编制14名,其中:主任1名(正厅级,由省发展改革委1名副主任兼任)、副主任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三)管理省粮食局、省能源局。

(四)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正县级机构。起草有关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法规草案和规章;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与反垄断工作,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机关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价格欺诈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依法受理价格举报案件,并指导全省价格举报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与有关部门在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三定”规定明确以及省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

2.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分管领域内的省级专项规划,并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其中,省级重点专项规划需经省政府同意后立项。对需要安排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省发改委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有关省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上报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有关部门须会签省发展改革委,也可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上报。

(七)与行业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职责分工。

1.省发展改革委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2.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布局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分管行业领域的其他项目。

3.涉及省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平衡,研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需要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需征求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