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1500029X/2022-00275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td>
发布机构 :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 2022-08-23 03:03
发文字号 : 青发改建议〔2022〕16号 是否有效 :
标题: “关于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的建议”——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23019号建议答复的函

“关于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的建议”——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23019号建议答复的函

赵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公办幼儿园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定价目录》规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或县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综合考虑当地实际、幼儿园分类等级及财政补助方式和比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实行15年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27号)规定,目前,除西宁市、海东市外,其他六州均已实施15年免费教育政策。《实施意见》明确“2016年纳入15年免费教育范围的学生,免除学前三年幼儿保育教育费”,对于六州免除学前三年幼儿保育教育费,相关经费由财政补偿。

由于我省学前教育办园模式呈多样化特点,各类幼儿园基础设施条件和办园质量差异较大,按级别分有省级示范园、市级示范园、一类园、二类园、三类园,按体系建设分有省级示范园、县城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等,向社会提供的学前教育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办学成本差异较大。因此,根据“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原则,不宜制定全省统一的收费标准。

感谢您对我省价格工作的关心关注。

(此件已全文公布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民互动版块)

联系人:央金    联系电话:0971-6305709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8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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