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省市共同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建立省市联动工作制度的建议。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我委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入推进青海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并经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通过省政府印发实施。其中提出:以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为平台,统筹推动相关政策尽快出台,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主动配合,研究制定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实施方案,强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主体,推动“十三五”时期我省新型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
2.关于按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分配资源的建议。目前,我省积极推进“以人为本”的城镇化,保障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出台了一批保障农牧民转移人口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措施,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
一是省政府颁布实施了《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青政〔2015〕104号),提出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调整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办法,将转移支付分配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客观反映各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初步建立了财政转移支付同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二是创新户籍制度改革,我省逐步建立了以居住证为基础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制度,进一步丰富了居住证内涵。同时,创新和完善了农村产权制度管理,解除了农牧业转移人口的后顾之忧,增强了农牧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的愿望和能力,逐步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城镇融入机制。
三是加快棚户区改造,保障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我省新城区建设与旧城区改造有序推进,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进程加快,城市存量用地得到盘活,中心城区、副中心和卫星城中低收入人群的生活环境持续改善。通过制度措施建设,保障农牧民市民化就地实现转产就业,我省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意见等18项政策措施,开展了“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
3.关于在用地计划给予试点地区倾斜的建议。我省积极探索相应的政策措施,满足试点地区城镇人口增加,推进试点地区城镇发展提升。
一是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13号),指出按照统筹安排城乡用地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资源环境容量,按照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进程和布局调整总体思路,研究提出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的措施。
二是探索建设用地数量与落户人口数量联动机制。探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增加与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探索建立“同地、同权、同价”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模式。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占补平衡调配,推进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向城镇化重点区域倾斜。
三是完善和建立多元化征地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加快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多元补偿安置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4.关于建立省级农牧民市民化专项资金的建议。我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项目支持,在2015年下半年国家实施专项建设基金重大政策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委紧紧立足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点工作任务,准确把握国家基金支持方向,提高申报项目成熟度,2016年以来共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近2亿元,为我省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建设提供了强劲的资金支撑。
下一步,我委将按照《关于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主要任务的分工方案》(中办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1229号)等文件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支持和指导,及时总结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实现省、市共同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
感谢您对我省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件已全文公布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民互动版块)
联系人:刘亚州 联系电话:0971-6306269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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