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尔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果洛州城镇保障性住房资金缺口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果洛州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解决资金缺口,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给予补助,并取消地方配套资金的建议
2008年国家开始安排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核定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单方造价为1300元/平方米。近年来,随着人工费和建材价格的持续上涨,导致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实际建设成本造价已远远超过当1300元/平方米补助标准。考虑到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不断增高,加之我省个地区地方配套能力弱的实际,为减少地方配套资金的压力,在充分调研各地区造价成本的基础上,我省从2012年起已按照各地区实际成本核算提高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央和省级补助标准,单方造价标准由原来的1300元/平方米提高到1900元/平方米,并取消了各地区的配套资金。其中藏区城镇保障性住房:中央补助标准为800元/平方米维持不变,省级补助标准由原来的500元/平方米提升至1100元/平方米。
二、关于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基础配套资金的问题
随着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不断加大,城镇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相对滞后的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落后,无法满足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实际需求的问题,我们对全省城镇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现状及需求进行了全面摸底调研,并积极向国家相关部委进行衔接汇报。经我们积极努力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2年开始已陆续安排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截至目前,全省累计落实城镇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31.92亿元,其中安排果洛州城镇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1.92亿元。
今后,我们将继续向国家相关部委反映我省实际情况,争取国家部委充分考虑我省的特殊困难,进一步加大对我省保障性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资金支持,提高城镇保障性住房中央补助标准。
(此件已全文公布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民互动板块)
联系人:宋练强 联系电话:0971-6305752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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