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或减少少数民族贫困县项目建设中各类政策性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委加大了省内各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各城镇的总体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也有了一定提高。但由于我省各级财政状况极差,我委在争取国家各类建设资金时,均恳切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或减轻地方配套资金的比例,但国家有关部委需要统筹考虑全国各地综合平衡问题,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均安排了一定比例的地方配套自筹资金。
经过我委积极争取,目前国家对我省项目安排的自筹比例正在逐步降低,特别是对于我省藏区及国定贫困县的政法基础设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等项目,国家已明确取消我省州、县级配套。在争取国家减免我省项目自筹比例的同时,我委充分考虑各地区财政状况和负担能力,尽可能安排省级政府性资金用于国家安排项目的省级配套部分,以减轻州、县压配套力。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向国家相关部委反映和汇报,争取得到国家更大的支持和帮助。同时,我委将继续加大国家安排项目的省级配套力度,从而减轻各地区财政配套压力。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经济建设的关注与支持。
(此件已全文公布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民互动板块)
联系人:宋练强 联系电话:0971-6305752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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