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会卿、王烈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供暖期,灵活供暖,提升生活质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冬季集中供暖是关系城镇居民生活的重要公共事项。城镇供暖属住建部门事权,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城镇供暖期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我省各地区气候差异较大,供暖期为5—11个月不等,其中西宁及周边地区为6个月。
根据《青海省定价目录》,经营性供暖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供暖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依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以成本监审为基础,在充分征求消费者、经营者等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价格听证程序,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下一步,我委将根据工作职能,督促指导各市州根据供暖成本变化,适时调整供暖价格。如果部分地区供暖期发生调整,我委将指导相关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核定成本,做好价格调整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件已全文公布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民互动板块。)
联系人:刘广军 联系电话:0971-6305746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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