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1500029X/2021-00749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td>
发布机构 :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 2021-09-16 09:00
发文字号 : 青发改提案〔2021〕70号 是否有效 :
标题: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103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103号提案答复的函

省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提升全省医疗废物处置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和我委分口办理,结合职能,针对第三、四条相关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持续改善医疗废物处置条件,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

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支持要求,积极衔接汇报,争取国家支持,2006年-2009年,先后建设了8市(州)级及格尔木市共9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9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陆续投运后,全省医疗废物集中日处理能力达到46吨,各类医废转运车辆37辆,日转运能力60吨,全省主要城镇医疗废物基本得到集中规范处置。在处理工艺方面,除青海省危险废物和西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采用回转窑焚烧处理外,其他8个处置中心均采用高温蒸煮工艺处理。

2020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补齐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的重要指示精神,健全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我委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发改环资〔2020〕333号),以问题和目标为引导,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设施建设,加快健全医疗废物处置体系,规范处理医疗废物。同时,为统筹推进全省医废处置能力建设,补齐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短板,我委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和省生态环境厅,针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布局不均衡、处置设备老化、处置标准低、偏远落后县区处理能力欠缺等实际问题,研究起草《青海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规划到2022年,完成对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提质扩能;44个县(市)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并逐步覆盖到建制镇,争取农村地区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处置。目前,省生态环境厅正在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2020年以来,我委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各市(州)实际,累计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26702万元,升级改扩建了9个现有医废处置中心,新建了海南州同德县、海北州(二号)处置中心、乌兰县、天峻县处置中心和贵德县、久治县、化隆县等34个县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设施。待所有项目建成投运后,我省将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辐射周边乡镇,并逐步争取农村地区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处置的新局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将得到显著提升,基本满足医疗废物处置需求。

二、完善收费机制

为切实保障全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6〕39号)要求,以各市(州)为单位,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等相关工作进行了全面调查研究,以床位为基础,对医疗废物处置成本进行了合理核算。在此基础上,2019年12月,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青海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运营方案(修订稿)》(青生发〔2019〕389号),明确了全省各市(州)医废处置中心收费标准、方式和财政补贴额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目前,我省已初步形由成第三方运营公司负责日常运行、省、州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的市场化运营模式。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项目督导,加快建设进度,尽早建成投运,及时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感谢贵委对我省医废处置事业发展的支持和关注。   

(此件已全文公布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民互动版块)

联系人:赵志玮   联系电话:0971-6305749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5日

扫一扫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