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fgw.qinghai.gov.cn)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宁市五四西路4号)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信息分类依据《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单位职能,予以明确。信息采用多级类目编排,编排原则参考《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制发公文。
(二)《发改委信息》。
(三)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一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fgw.qinghai.gov.cn)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目录》指定发放点青海省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宁市五四西路4号)领取。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具体内容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结合实际确定。)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fgw.qinghai.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宁市五四西路4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本机关(西宁市五四西路4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和电子屏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5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各单位根据业务要求确定具体内容)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见附件2)。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2021]10号)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我委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4号;
邮政编码:810008;
接待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71-6305705;
传真:0971-6113009。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4号;
邮政编码:810008;
接待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71-6305705;
传真:0971-6113009。
本机关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委托受理机构。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971-6305705,传真:0971-6113009,办公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4号,邮政编码:810008,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日
附件1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 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营业执照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
联系人电话 | 传 真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
申请时间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选填部分 | |||||||
所需信息的信息索引号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仅限公民申请) | 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可多选) | 获取信息的方式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可多选)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附件2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