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和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根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
一、行政执法内容公示
(一)行政审批行为
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初级)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2、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5、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6、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7、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8、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9、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10、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定价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1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12、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以上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已编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流程》中确定了工作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二)价格、招投标行政执法处罚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的查处价格、招投标违法行为,其主要职责、权限、行政处罚程序及时限、听证和行政复议规定、工作纪律、实施公示制度的保障措施等内容,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流程》的规定予以公示。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调整实行听证会制度,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价格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项目稽察行为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青海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组织和管理全省的重大项目稽查工作,并负责制定和完善我省有关项目稽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执法公示的标准
1、发展改革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投资、价格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
2、发展改革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行政权力透明公开运行的工作规范,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规定。
3、发展改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文明执法,亲切服务,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三、违示责任追究公示
对违反本公示制度的发展改革行政执法人员,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执法违示责任:
1、发展改革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能公开文明执法的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赔礼道歉或公开检查。
2、发展改革行政执法人员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执行公务,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发展改革行政执法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举报电话公示
为便于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现将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0971)6305725 {监察处}6312831 {政策法规处}
本公示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