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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

发布时间:2015-08-14 来源: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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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严格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二条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省政府的组成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是国家规划、投资、价格行政管理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法主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条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为本委行政执法责任人,负责全委行政执法组织工作。委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等执法机构在分管主任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执法、督查工作。

委政策法规处负责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日常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分解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和义务,落实到各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和委托的执法机构。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要求。保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职能到位,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分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室及所属机构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室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流程》和《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分解确定的职权范围和执法责任,负责做好各项行政许可、审批、备案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项目稽察和价格监督检查,查处招投标及价格违法案件,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依据。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法律以及相关配套规章政策,依法实施行政管理。

本委各执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责任制规定的执法权限、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开展执法活动,不得越权执法、重复执法,避免职能交叉和相互推诿。

第八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青海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和《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本委处室及所属机构的执法人员及负责人的执法责任、范围、权限、标准和执法程序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纳入当年工作目标责任制范围。

第九条对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委内处室及所属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对考核不合格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十条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接受同级人大、人民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